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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房地產。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調撥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

《工會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撥給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不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

第46條規定:“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對違反本條例,占用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歸還的,該條規定了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責任。

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行為主要包括:

壹是壹些企業將工會舉辦的企事業單位視為企業財產,非法使用和處置工會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和財產,任意調撥和挪用工會的這部分財產,甚至擅自改變工會企事業單位的產權關系。

二是壹些地方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時,將工會財產作為企業資產和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扣押。

三是壹些部門和單位把壹些工會組織的為職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據為己有,隨意改變這些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

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作為法人團體,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處分財產權益,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有資格自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人大網-如何處理拒不退還工會經費和財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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