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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審批人由誰簽字?

法律解析:1,編制: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項目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參與編制。我自己簽的。

2.審核:項目部上壹級管理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壹般為企業總工程師或企業派出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我自己簽的。

3.審批:未實施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技術負責人。我自己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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