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業服務企業而言,作為繳費方,在繳費時應與開發商、業主或業委會確認繳費及工程完工情況,確保支出由最終繳費方確認,避免出現費用由自己承擔的情況;除非合同中有特別約定,避免為支付方支付相關費用,否則容易導致費用不被確認或無法收回的情況;另外,代繳費時要註意保留繳費憑證,避免舉證不能產生的負面效果。
“轉供電”條件下的電價問題也容易產生糾紛和行政處罰的風險。壹些“特殊供電”企業以電力損耗的名義賺取電費差價。
物價局《關於清理規範電網轉供電收費的通知》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任何機構不得利用專用供電業務牟利;物業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電力損耗不計入開關電源範圍;專用電源充電信息應按月在專用運行和充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並報送轄區市場監管部門。
同時,交電費會涉及非經營性資金的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