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目前,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還存在壹定的爭議。壹般認為高空拋物適用歸責原則,也有學者主張過錯責任推定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高空拋物處理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原告可以推斷拋物處理的責任人,責任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責任人追償。建築物拋擲物或者建築物墜落物造成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