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擴展數據:
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包括:
1.使用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在其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並在相關的經營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專有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專用權,任何其他人不得擅自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3.許可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4.禁止權:商標註冊人有權制止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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