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定義青少年的概念。在學術界,由於對青少年概念的不同解釋,對青少年的年齡劃分有不同的標準。心理學家根據身體和心理發展的特點,壹般將青春定義為13-25歲,並將這壹階段稱為青春期。人口學是根據人在青春期生理發育的正態曲線分布,將15-25的年齡定義為青年,並據此進行人口統計。法律是以完全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18歲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界限。社會學家從社會化的角度來看待青少年,把他們視為人類社會化的壹個必經階段。他們認為,中年和青春期的標誌是“獲得工作,經濟上自立,建立家庭”,“青年是從依賴成年人的童年到能夠進行獨立負責的成人活動的過渡”。
3.《刑法》第17條第1款明文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通常稱這壹時期為完全刑事責任期(也可稱為完全刑事行為能力期)。年齡達到16的人,受的教育比較多,身心發展比較成熟。他們對什麽是犯罪,什麽不是犯罪有清晰的認識,他們能夠控制自己是否實施犯罪行為。他們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故應對所有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4.《刑法》第17條第4款也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