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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之前的就業協議哪個法律利益更大?

首先,勞動合同的效力優於就業協議,勞動合同在先。法律的壹般原則是,雙方就同意法律關系簽訂兩份協議時,兩份協議發生沖突的,以後壹份協議為準。理論依據是:簽訂協議後,說明雙方最後達成的協議已經推翻了之前的協議。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無需支付違約金。

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1,單位出資培訓工人,簽訂培訓協議,但工人在約定服務期前辭職。比如,單位支付65438+萬元用於工人的專門技能培訓,約定培訓結束後,工人為本單位服務至少五年,五年前工人辭職。

2,單位有勞動者有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此協議。比如員工離職,單位給員工發壹筆錢,約定兩年內,員工不得開辦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單位,也不得受聘於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員工違反了本協議。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進行了完整的列舉,即除這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妳與單位簽訂的聘用協議中關於“違約金3000元”的約定無效。

基於以下三個原因,妳當然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勞動合同的效力高於聘用協議。

2.勞動合同之後,就業協議在先。

3.聘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3000元”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硬性規定,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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