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合理,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應當采取司法救濟而不是申訴,比如申請再審、提起上訴等。人民法院肩負著懲治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的神聖職責。法官是法律的實踐者和法律權威的維護者。在法庭上,如果要發言,首先要得到審判長的同意;法庭上不得大聲喧嘩或吵鬧;未經允許不得拍照、拍照、錄音;服從審判長的指揮等。如果有人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給予警告,告知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制止其行為。不聽制止繼續違反法庭秩序者,法警可將其強制帶出法庭;態度惡劣,造成比較惡劣的後果和影響,損害法院尊嚴的,最高可處1,000元罰款或1.5日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