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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和

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企事業單位。

與其他法律關系壹樣,衛生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但其具體內涵有所不同。在每壹個具體的衛生法律關系中,如果缺少其中壹個要素,衛生法律關系就無法產生並繼續存在。

(1)健康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健康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健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

(2)衛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衛生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權利”是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賦予雙方實現自己意誌的可能性。可以表明權利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意誌,有權做符合法律規定的事情,或者不做事情;也可以表現為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對方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以滿足自己的意誌。

“義務”是指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雙方必須分別履行的責任。它包含兩層意思:第壹,債務人為了實現債權人的某種利益,必須按照債權人的要求做或者不做某種行為;第二,義務人的義務是在衛生法範圍內作為或不作為,對於權利主體超出法定範圍的要求,義務人不承擔義務。

(3)衛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衛生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與健康產業相關的文章;健康相關的智力成果或精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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