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實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的意見(二)基金統壹征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壹籌集,統壹劃級。根據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用人單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不再單獨列示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立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和完善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運行公開化,強化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