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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規定,委托協助執行旨在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依法協助人民法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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