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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查封、扣押財物的規定

法律解析:查封:查封涉案人員財產或者場所的強制措施。

凍結:為防止違法行為人轉移資金或者抽逃資金,限制涉案財產流動的強制措施。

查封:公安機關為防止案件當事人處分或者轉移涉案財物而采取的扣押、保管涉案財物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車輛、船舶、航空器、大型機械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法律文書和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文件。

對放置在不動產上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設施、家具及其他有關物品予以扣押;如果不適合移動,可以壹起封存。

第六條扣押涉案財物需要國土資源、房產管理、交通運輸、農林、民航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和協助扣押通知書,載明扣押財物、扣押方式和扣押期限,提請有關部門協助,並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

涉案土地、房屋面積和金額較大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查封決定書和協助查封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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