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應當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項: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和文件;
(四)撰寫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