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發現案件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將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開庭後遲遲不判決,可能有以下原因。如果是民事案件,民事程序是必要的。民事訴訟程序包括:(1)當事人起訴,由當事人壹方的縣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二)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將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三)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判決,如果不服壹審判決,可以在壹審判決執行前提出上訴。中止訴訟期間法院未作出判決的,不予宣判。開庭後,法官將在審判時限內作出判決。過多的法庭案件可能會延誤判決的時間。具體可以聯系法院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