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房屋產權調換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第二十三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古希臘法律的共同特征是什麽?
答:(1)整個希臘從來沒有壹個適用於全境的法律體系,長期處於分治狀態。
(2)成文法出現較早。
(3)希臘吸收和發展了埃及、迦太基和西亞法律中的許多東西,產生了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
(4)理論上不如羅馬法精辟。
(5)隨著公元前8-6世紀希臘人的廣泛殖民活動,在愛琴海北岸、希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