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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民法典》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由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先行承擔,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擔。

法律分析

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法人的分支機構承擔著重要的業務職能。為了方便法人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民法典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由於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比如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最終擔保責任由法人承擔。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分支機構自身管理的壹定財產,為了便於債權救濟,民法典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也可以先由法人的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法人的分支機構未承擔的部分,再由法人承擔。這壹規定有利於權利人更快地獲得救濟,並沒有賦予法人分支機構獨立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管理的物業承擔。不夠的,由法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壹核算、統壹調撥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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