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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期滿通知書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未書面通知本人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

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當然適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監督管理規定,服從監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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