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設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機構設立。
第八條申請時,應當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二)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4)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建立公益性墓地,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