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三十二條
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防範和應對恐怖活動的計劃和措施,並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和更新防範處置設備設施;
(3)指定相關機構或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施風險評估,實時監控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同步設計、建設和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值班監控、信息保存和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90天。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點目標以外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和設施,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