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的形式向海關申報實際進出口貨物,並接受海關查驗的行為。
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本規定適用於收發貨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理各類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
第四條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報,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向海關申報。已辦理報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提前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