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事業必需的相關消費。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