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亂倒生活垃圾。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五款規定,將建築裝修垃圾和綠化作業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