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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認定違建的依據是什麽?

法律分析: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鄉規劃法》,其中第64條和第65條明確規定,只有取得或者按照規劃許可證要求建設的建築才是合法的,否則將根據不同情況采取限期拆除等行政行為。如果不是違章建築,就不拆。如果是違章建築,為了安全防護,必須拆除。

1.下列未經公房產權人同意的結構,屬於違反公房管理規定的結構(以下簡稱違章結構),由房管部門處理:

(壹)在陽臺上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內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

2、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條例》所指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a)有高架屋頂的住房和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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