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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空床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妳好,如果因為戀愛分手,雙方同居是自願行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以青年賠償為由要求賠償是不合理的。女方懷孕並在同居期間終止妊娠的,男方應給予適當幫助,並補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非婚生子女的,適用婚生子女法,男女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雙方都簽了協議,也有可能壹方要求另壹方出具賠償青春損失的協議,從而解除關系,或者以借條的形式做個書面證據,然後付款方反悔,事後不付款。但如果“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協議,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判例,要求賠償的前提是壹方有過錯,但在戀愛和同居關系中,由於是自願的,沒有強迫,沒有過錯,因此沒有賠償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第四十四條: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關系解除後,要求分割與勞動、經營或者管理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無約定且hotchpot在上述同居期間,則推定* * *與* * *擁有相同的財產,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的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可視為* * *擁有財產的除外。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關系,要求分割與勞動、經營或者管理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且涉及hotchpot,則推定有份額,具體的份額比例可以根據同居時間、各自的貢獻、生活習慣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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