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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許可部門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審批部門是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級司法行政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七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審批部門是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級司法行政部門。2012 8月31 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性,防止不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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