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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根據民法規定,應收賬款的有效期為3年,自應收賬款約定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應收賬款是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采購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應由采購單位或勞務接收單位負擔的款項和稅金,以及采購買方支付的各種運雜費。

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如何處理?

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和清算時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逾期3年的應收賬款,有依法催收的協商記錄,且能確認3年內沒有發生業務往來的,扣除應付債務人的各類款項和相關責任人員報酬後的余額,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視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8條

普通訴訟時效與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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