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雇員、雇傭工人和臨時工之間的法律區別

雇員、雇傭工人和臨時工之間的法律區別

(1)用人單位的要求不壹樣。雇傭關系中的雇傭主體範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勞動關系中的勞動主體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違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也視同勞動關系。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僅僅因為違法而沒有辦理取得法律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是違法的(至於其本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2)主體地位不同。雇傭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是“勞動”和“報酬”之間的壹種交換。員工可以不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定(當然不享受用人單位的福利待遇),也可以選擇同時為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務。勞動關系主體雙方都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和安排(當然也享受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壹個單位工作。因此,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懲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不能在未經員工同意的情況下約束員工。勞動者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完成任務,不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其他不合理的指令。雇傭關系強調結果的付出,勞動關系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 上一篇:成人高考學歷可以參加河北省司法考試嗎?
  • 下一篇:中國古代第壹部成文法律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