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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運作的主要原則

法律主觀性:

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適用以下四項原則:(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法律優於舊法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的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規定。(4)壹般不溯及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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