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修改《中國產黨檢查條例》的決定。
1.第壹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第壹款分為三款,原第壹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壹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的黨組織進行全面巡視。”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關部委和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其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增加第三款:“黨的市(地、盟)、縣(市、區、旗)委員會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和檢查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檢查和監督。”
原第二款為第四款,修改為:“開展巡視檢查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檢查工作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