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是法律價值形成的基礎和條件。法律價值作為主體與法律之間特定關系的範疇,標誌著法律所追求的某種目標,其中包含著人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此,法律價值的內容具有強烈的道德色彩,即它是倫理性的。
按照法學家張文顯先生的說法,“法律的價值具有兩重性。壹方面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與作為客體的法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的對應關系,即法的價值關系;另壹方面,它體現了對主體有意義的、能滿足主體需要的法律的功能和屬性。
法律功能:法律是壹種社會行為規範,能夠從法律的角度衡量人們行為的是非、得失、合法與非法,成為壹種社會價值尺度。因為法律是中立的、客觀的,以法律為準繩來評價人的行為,相對於道德、倫理、宗教、風俗、村規民約、團體章程對人的行為的評價,是平等的、公正的、理性的。理論上壹般不會因人而異,在法律範圍內適用於任何人,具有普遍效力。因此,它引導人們了解什麽行為是被允許的,什麽行為是被禁止的,行為如何才是公正有效的,具有教育和引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