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約定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管理條例對所有業主都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