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在到達後3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派出所設立的社區(居民)、企事業單位登記點或者受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1.流動人口先配合協管員預采集信息,然後持《登記通知書》等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攜帶本人身份證等在受理點辦理申請手續。2.流動人口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身份證等居住證明,工作人員應當核對材料是否齊全無誤。材料不齊全或者有錯誤的,應當告知流動人口,待流動人口材料齊全後再行辦理。3、流動人口到指定地點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拍照、交費、領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