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可分為廣義和狹義。法律責任與廣義的法律義務是同義語,如壹般守法義務、贍養義務,在法律上稱為“第壹國家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承擔的消極法律後果。這種消極的法律後果在法律上也稱為“次要義務”,即施加於違法法律關系主體的直接強制義務,包括被處罰、被強制、被給予救濟等。
從法律意義上理解教育的法律責任,應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密切相關。違反教育法規有三種。
首先,教育法的法律責任是針對違規行為的,是教育法法律責任的前提。換句話說,教育法規的制定是違反教育法後才會出現的法律後果。這些違法行為不僅包括不履行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還包括侵犯教育法規定的其他主體的權利。遵守教育法規不會有這樣的法律後果。
其次,法律後果的承擔者是具有遵守教育法規義務的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定主體,不僅指公民個人和社會團體,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學校,體現了教育法的壹種特殊強制力。
最後,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密切相關,法律制裁是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是國家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行為的不認可。其實質是統治階級以法律制裁的手段,對逃避教育法定義務、超越教育法定權利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它是國家強制糾正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從而補充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和教育秩序的壹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