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十七條書證控制方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提交書證:
(壹)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引用的書證;
(2)為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出示的書面證據;
(三)對方當事人依法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的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隱私,或者有依法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