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已在外國受審,但已在外國受刑罰處罰的,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2.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216條第1款: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2.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3.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