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同意,所有的財產都可以給女方,當然也包括男方的婚前財產。如果男方不同意,無過錯方只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婚前的房子,未經同意,仍然屬於他的個人財產。《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有朋友問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顧名思義,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對財產問題的約定。我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 * *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需要註意的是,夫妻財產協議不能約定壹方婚前財產歸另壹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