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自主、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滿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利益和義務。同壹居住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民法和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