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約定戶籍所在地為戶口簿或身份證載明的地址並約定離婚。
1.協議離婚只需要到任何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即可。戶籍所在地是戶口本或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
2.需要帶以下資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照片。
3.如果雙方都不在戶口所在地,異地協議離婚是不可能的,必須回去辦理。
4.《民法典》頒布後,規定了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協議離婚需要跑兩趟民政局。所以,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外地,不建議協議離婚,可以在平時的地方通過訴訟調解離婚。
申請:帶各自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結婚證、協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達成協議)和兩張2寸近期免冠照片。
受理:到壹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大廳,雙方當面提交上述手續。
持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