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協議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下壹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之前支付。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支付日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關於農民工工資的其他規定。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十八條用人單位使用個人、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的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可以依法追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任務發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個人或者單位,造成拖欠被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以用人單位名義對外經營,造成拖欠被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清償債務,並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參考以上內容?中國政府網-關於確保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