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符合給付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但法律特別規定受害人不得要求返還,從而排除了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有四種情況:給付是履行道德義務(如錯養親屬;向自救者支付報酬;交對紅娘;民中之禮)。債務人付款以清償未償債務。為清償債務而支付,在支付時明知沒有支付的義務。因非法原因支付(如支付賭債、行賄、支付毒資、支付嫖資、支付二奶費用)。但是,除非違法原因只存在於接收方(如向綁匪支付贖金;行賄)。
任何層面都沒有優勢。違法的原因是懲罰性的,法律並不救濟違法。
(2)其他除外情形。
1.強行獲利。是指受害人因其行為使受益人受益,但違背受益意思,不符合其經濟計劃的情形。這時候受益人的全部財產範圍要根據他的經濟計劃來確定。比如:開墾(比如種果樹)別人打算用作垃圾處理場的土地;粉刷別人即將拆除的圍墻;預定由他人拆除的房屋的維修等。在受益人的經濟計劃中,受益人應償還的金額應視為“零”,無需歸還。
法律依據:《民法》第985條受益人無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