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