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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貧困山區的孤兒

法律分析:收養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登記。查找不到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應當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或者有監護人監護的孤兒,應當向養父母或者監護人有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1098條收養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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