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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機構和派出機構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有區別嗎?

派出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在壹定行政區域內有權代表設立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行政事務的行政組織。

派出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在壹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設立的派出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某壹方面行政事務的行政機構。派出機構分三類:壹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構(行政公署);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區官;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街道辦事處。

該機構主要是根據行政法的規定設立並被賦予行政管理職權的部門。部門行政法根據相關行政領域的具體情況,規定派出機構的設置和權限。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機關,比如派出所,工商所。

代理與機關的最大區別在於,代理是獨立的行政主體,可以獨立承擔責任,而機關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除非法律法規明確授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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