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20265438年6月1日起施行。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