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價值,雖然專利價值的高低並不完全取決於技術方案的先進性、技術難度或技術復雜程度,但高價值的專利應該有最基本技術內容的門檻,至少要滿足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法律價值,專利權的核心在於專利的排他性。專利權人通過在壹定時間和區域內擁有獨占權,獲得壟斷利益,實現專利的價值。對企業來說,市場價值是由它們在制定獲得和使用專利權的戰略時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直接驅動的。經濟價值,而在壹項專利的現有市場價值中,直接現金流就是該專利可以直接衡量的經濟價值。經濟價值高的專利首先包括大部分市場價值高的專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能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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