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固體廢物分為三類: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其中,危險廢物處置必須具備固體廢物處理資質。從事壹般固體廢物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直轄市、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處置許可的附件。依法完善相關環保手續,落實相關汙染防治措施。壹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原則:資源化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應符合相關規定,具體可咨詢當地商務部門;對於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無法使用的,企業可以尋找合適的處置方式,進入無害化處置設施。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固體廢物處理資質,並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許可。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禁止無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證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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