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兩種理解。壹種是登記股東(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其每期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其每期繳納的出資額和時間。另壹種是記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時間應為所認繳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認繳出資的最後時間,實繳出資額和時間應為繳納的出資總額和繳納全部實繳出資的最後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壹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