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協調經濟原則。市場管理法律,如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票據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等。,都是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和管理。“國家之手”在經濟關系中的作用是協調自身經濟,改善產業結構。在調整過程中,要遵循客觀經濟規律,關註客觀經濟條件和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積極靈活地發揮經濟法的調節作用。
第二,效率與公平原則。“效率是社會能從其稀缺資源中獲得最大收益的特征;公平是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相容的,壹項政策的出臺和實施要麽重效率輕公平,要麽重公平輕效率。經濟法的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保護整個國民經濟的效率和公平。在某個階段,可以提升其中壹個,但作為壹個整體,兩者必須兼顧。
第三,兼顧利益的原則。貫徹兼顧利益原則,必須正確處理好以下四個關系: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國家與勞動者個人的關系、企業與勞動者個人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經濟法的任務是堅持國家整體經濟利益,兼顧地方、企業和個人利益,實現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中國現代化建設中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經濟發展涉及資源開發利用、廢棄物排放、環境保護和治理等壹系列社會問題。因此,經濟法必須強調可持續發展原則,不能為了眼前利益而犧牲長遠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