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交通事故交警壹般不扣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交警取證時只會扣留當事人的車輛。
處理交通事故的步驟: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後,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要妥善保管。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比如,如果只是車輛的前後保險杠、車燈、發動機罩、門窗、後視鏡等外部部件損壞,車輛可以繼續行駛。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