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超列支出或者漏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義務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或者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