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國家推廣使用網上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機關制定。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二)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三)發票的使用情況;(四)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5)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稅務機關應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